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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信息发布者:ZYF15779025501
    2018-06-17 10:18:40    来源:于都县贡江镇农村信息网(门户网)   转载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对象条件:凡户籍在本县三年以上非农户口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2015年我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的对象按差额予以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享受了低保应取消低保待遇:1、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空调、电脑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的;2、三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自费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7、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8、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县低保标准的。9、家庭收入已超过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申办程序:由户主向常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病残人员工伤、残疾证、县以上医院重疾病证明、抚养协议书、置换身份协约书、学生在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户口分立,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应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未申请证明;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发《低保领取证》,低保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对象条件: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2015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即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240元的对象按差额予以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享受了低保应取消低保待遇:1、家庭有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电脑、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2、三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7、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8、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县低保标准的。9、家庭收入已超过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申办程序: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残疾证、子女就读证明、重病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发《低保领取证》,低保金通过银行按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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